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條文關聯

業餘電臺所屬者變更業餘電臺機件設備或固定式業餘電臺設置地點時,應
填具電臺異動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異動,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
後,始得使用。
依第十九條規定,以取得固定式業餘電臺執照之業餘無線電機申請設置臨
時電臺,致有前項固定式業餘電臺設置地點變更情形者,得免申請異動。
但應於臨時電臺設置使用期限屆滿或提前停止使用時拆除電臺設備,並回
復原設置地點。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移列修正條文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以固定式業餘電臺執照之業餘無線電機申請設置臨時電臺,致有該固
    定式業餘電臺設置地點變更情形者,得免申請異動等相關配套,以簡
    化管理,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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