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子女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一、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免學 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 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將學金及民間 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二、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