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會福利基本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應本於提升服務品質、維護服務對象權益及促進永續發展之原則
,依法辦理社會福利評鑑。
各級政府辦理社會福利評鑑,得委託學校、學術或專業評鑑機構、團體辦
理;評鑑時,並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及諮詢服務使用者之意見;其評
鑑項目、方式及結果,應予公開。
〔立法理由〕
一、各級政府應本於提升服務品質等原則,依法辦理社會福利評鑑,爰為
    第一項規定。
二、社會福利評鑑,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並得
    委託相關學校、機構、團體辦理;另為保障服務品質,強化民眾參與
    ,政府對於評鑑項目、方式及結果,應予以公開,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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