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醫事檢驗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
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醫事檢驗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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