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第二款第一目流動負債,指下列各類負債:
一、醫療法人因業務而發生之債務,預期將於醫療法人正常業務週期中清
    償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之負債。
三、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負債。
四、醫療法人不得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