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聽力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聽力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
少保存七年。但個案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保存至其成年後至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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