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06
人,瀏覽人次:
95262830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聽力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紀錄及醫囑單等之保存)
聽力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 少保存七年。但個案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保存至其成年後至少七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