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運送包件總質量在五十公斤以上時,應將其允許盛裝之最大總質量,以
  清晰耐久之方式標示於包裝外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