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之範圍,主管機關得
就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四周之地籍、街廓、紋理等
條件認定之。
前項範圍至少應包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定著土地鄰
接、隔道路鄰接之建築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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