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政府機關為協助文化創意事業設置藝文創作者培育、輔助及展演場所所需
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動產管理機關得逕予
出租,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相關出租
方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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