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農監會應將審議結果作成審定書,並於審定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
請人及保險人。
保險人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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