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條文關聯

輸出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取得檢疫合格證明者,得應輸
入國要求,由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標識;其係郵遞或旅客所攜帶者,在
規定數量以內,亦得由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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