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農業部農防字第1131883305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條 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糧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6年9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六農糧字第86147913號令訂定 全文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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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10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0920145547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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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0991490292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10條至第12條;刪除第28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檢四字第 1021493778A號令指定「 輸出植物來源苗圃資料表」(如附件)為申請輸出植物檢疫應檢附之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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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93414A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25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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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94505A號令修正 發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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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81492834A號令修正 發布第15條、第17條、第25條條文,自108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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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91493563A號令修正 發布第5條;刪除第10條至第14條、第2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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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農業部農防字第1131883305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條 文

立法總說明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係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授權訂定,
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一百零九年
五月十一日修正。考量我國法規中提貨單通常係指小提單(Delivery ord
er),為免發生混淆,並與民法第六百二十五條及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
則、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等貨物運送相關法規用語之規定一致,爰修
正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輸入檢疫時,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連同檢疫費用,向植物檢疫機關提出:
一、植物檢疫證明書。但經植物檢疫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公告免繳驗者,不在此限。
二、提單。
三、價格證明。
四、植物檢疫機關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
〔立法理由〕
依據現行條文第二款規定,輸入人應提供相關資料供植物檢疫機關查明檢
疫物啟運地、運輸情形等資訊,實務上為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或
空運提單 (Air waybill),並非我國法規中「提貨單」指稱之小提單(
Delivery order),並與民法第六百二十五條及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等貨物運送相關法規用語一致,爰將第二款用
詞修正為提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