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輸入檢疫時,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連同檢疫費用,向植物檢疫機關提出:
一、植物檢疫證明書。但經植物檢疫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公告免繳驗者,不在此限。
二、提單。
三、價格證明。
四、植物檢疫機關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
〔立法理由〕 依據現行條文第二款規定,輸入人應提供相關資料供植物檢疫機關查明檢
疫物啟運地、運輸情形等資訊,實務上為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或
空運提單 (Air waybill),並非我國法規中「提貨單」指稱之小提單(
Delivery order),並與民法第六百二十五條及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等貨物運送相關法規用語一致,爰將第二款用
詞修正為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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