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日修正之第十六條附表
,自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辦法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附表「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遴選
評審項目」之計分新基準,配合一百零六年屆次改選之作業,明定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則自發布日施行,爰新增
修正條文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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