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日修正之第十六條附表 ,自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附表「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遴選 評審項目」之計分新基準,配合一百零六年屆次改選之作業,明定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則自發布日施行,爰新增 修正條文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