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雇主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事由證明文件。
三、依第二十條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如附表二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事由證明如下:
一、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資格申請者:
    (一)原雇主死亡、移民或其他無法繼續聘僱外國人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或受照顧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資格申請者:
    (一)審查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四款、第
          六款、第八款及第六條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四目、第八
          目、第四款所定工作之自然人雇主變更船主或負責人證明文件
          影本。
    (二)原雇主聘僱本國勞工及申請人所接續聘僱本國勞工之勞工保險
          資料及名冊正本。
三、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資格申請者:
    (一)工廠、屠宰場或廢棄物回收處理場(廠)區買賣發票或依公證
          法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二)工廠、屠宰場、廢棄物回收處理場(廠)區或公司變更登記及
          註銷等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雇主聘僱本國勞工及申請人所接續聘僱本國勞工之勞工保險
          資料及名冊影本。
四、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資格申請者:
    (一)原雇主關廠歇業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承接原工程之工程契約書影本。
五、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資格申請者:雙方合意接續聘僱之證明
    文件。
六、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資格申請者: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證明文件之一。
    (二)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證明文件。
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資格申請資料異動,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事由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及原雇主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
    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
依第十七條第三項資格申請資料異動,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事業單位依法變更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審查標準新增第五條第八款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如
    異動變更負責人,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原雇主外國人
    ,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文字。
二、為配合審查標準新增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及第十七條第一項
    第三款修正,明定承購或承租原雇主之廢棄物回收處理場(廠)區,
    應檢附之文件,爰修正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規定文字。
三、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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