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輪胎業之產銷、營運及共同組織回收除處理及經費
  運用管理情形,或至貯存場所、處理廠
  (場)查核索取有關資料,必要時得聘請會計師或會同有關機關查核。
  前項查核、輪胎業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共同組織、地
  區性回收站及回收中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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