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輪胎業之產銷、營運及共同組織回收除處理及經費 運用管理情形,或至貯存場所、處理廠 (場)查核索取有關資料,必要時得聘請會計師或會同有關機關查核。 前項查核、輪胎業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共同組織、地 區性回收站及回收中心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