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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體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本會依第十六條規定選任者外 ,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會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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