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期貨交易所應擬訂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處理程序,報經本會核定;其
修正時亦同。
期貨交易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其每筆交易價格超過新臺幣五千萬
元者,應依前項所定程序辦理;其一年內分次與同一相對人為買賣,累計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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