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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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制定依據

1. 期貨交易法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
  前項設立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交易所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交易所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
  之。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以命令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於分派盈餘時
  ,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由主管機關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並保存交易及業務上之紀錄。
  前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申報程序、公告事項及紀錄保存事項,由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