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財務與業務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會於查核後,應為下列處置:
  一、發現違反法令者,立即陳報主管機關處理。
  二、發現違反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者,即依規定予以處分。
  三、依據查核報告輔導會員擬定改善或解決方案,並監督其確實執行。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前項檢查、輔導結果及處理情形,應按季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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