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風險管理推動與執行單位宜擬訂風險胃納(風險容忍度),提報風險管理
委員會進行核定,以決定公司可承受之風險限額。並依據風險胃納研議各
風險值對應之風險等級,及各風險等級之風險回應方式,作為後續風險評
量及風險回應之依據。
〔立法理由〕
參酌國際企業風險管理相關規範 COSO ERM 2017、ISO 31000:2018,及我
國金融保險業之「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明訂企業宜依據組織整體願意接
受之風險程度擬訂風險胃納,及相應的風險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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