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資遣:
一、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不符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而須裁減
    之人員。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
    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
三、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不適用前項資遣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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