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道路命名暨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1日

條文關聯

  原編釘之門牌缺漏或毀損致不堪使用時,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
  人得向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換發門牌。原有門牌視同作廢,戶政
  事務所得收回銷毀;如戶政事務所發現有誤用之情形得逕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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