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教養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院長或主任。
二、社工人員。
三、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
四、行政人員。
五、特約醫師或護士。
六、其他必要人員。
前項第二款之社工人員,每收容三十人應置一人,未滿三十人以三十人
計。第一項第三款之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配置標準如下:
一、未滿三歲之兒童,每四人至六人置一人,未滿四人者以四人計。
二、三歲以上未滿六歲之兒童,每八人至十人置一人,未滿八人者以八
人計。
三、滿六歲以上之兒童,每十二人置一人,未滿十二人者以十二人計。
兒童教養機構安置規模未滿三十人者,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人員,
得報經本府核准由其他人員兼任。但兼任人員不得超過該二款員額合計
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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