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使用道路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道路寬度除經道路管理機關核准外,應依下列各目規定辦理:
(一)道路寬度在四公尺以下者,不得使用。
(二)道路寬度超過四公尺未達六公尺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三)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未達十二公尺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半。
(四)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上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二公尺。
二、申請使用道路,應於開工時檢附道路管理機關同意文件送請主管建築
機關備查。
三、使用道路應依核准使用之範圍設置安全圍籬。使用人行道者,應在安
全圍籬外設置有頂蓋之行人安全走廊。
四、經核准使用道路之範圍,仍應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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