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道路之設施,在路面或其上空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立體交叉處道路淨高,不得小於四點六公尺;人行道之通行淨高不 得小於二點五公尺。 二、管理機關(單位)得依道路寬度、交通流量及停車需要,規劃路邊 收費停車格並依新竹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