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使用道路之設施,在路面或其上空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立體交叉處道路淨高,不得小於四點六公尺;人行道之通行淨高不
      得小於二點五公尺。
  二、管理機關(單位)得依道路寬度、交通流量及停車需要,規劃路邊
      收費停車格並依新竹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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