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820
人,瀏覽人次:
93394993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新竹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殘廢時間依左列規定審定: 一、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後,認定本症狀已終止時。 二、如在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或病狀終止後,經相當時日,如能確 定成殘時,以確定日期為準。 三、同一傷病病患己終止之時。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