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下列餐飲業所僱用之烹調人員應具合格中餐烹調技術士證;其比例如下
  :
  一、觀光旅館之餐廳:百分之八十。
  二、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
  三、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百分之七十。
  四、承攬筵席之餐廳:百分之七十。
  五、外燴飲食業:百分之七十。
  六、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百分之六十。
  七、伙食包作業:百分之六十。
  八、自助餐飲業: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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