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庫支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財政處喪失簽妥之縣庫支票,經掛失止付後尋獲,且尚未補發者,應即具
函敘明註銷止付原因,通知指定之兌付機構註銷止付。其經查明已另行補
發者,應將尋獲之原支票註銷作廢,並通知指定之兌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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