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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庫支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財政處喪失簽妥之縣庫支票,經掛失止付後尋獲,且尚未補發者,應即具 函敘明註銷止付原因,通知指定之兌付機構註銷止付。其經查明已另行補 發者,應將尋獲之原支票註銷作廢,並通知指定之兌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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