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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所有權人應於公共工程舉辦人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通知之期限內自行拆 遷所有物;屆期未搬離之物品,視為廢棄物,由公共工程舉辦人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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