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施行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在營服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應享之勳賞、撫卹、保險各項法定權
  益,由兵役處綜合彙編製表,詳列其項目及辦理機關與程序,於送達死
  亡通報之同時附送其遺屬,並與團管區切取聯繫指導並協助其分向主管
  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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