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村里民大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10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開會年份、會次。
  二、開會日期、時間及地點。
  三、總戶數、出席戶數及出席村里民數。
  四、主席團成員姓名。
  五、列席人員之服務單位、職別、姓名。
  六、主席及紀錄員姓名。
  七、表彰事項。
  八、報告事項。
  九、詢問及答復事項。
  十、討論事項。
  十一、宣導事項。
  十二、臨時動議。
  十三、其他。
  以聯合或分開方式召開之村里民大會,紀錄標題應予標明聯合之村里名
  或分開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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