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辦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家畜保險常備醫療藥品,得由縣(市)農會或省農會成立小組統籌購配
  ,並由主管機關監督辦理。
  前項藥品應以合格藥品為限,並由購買農會於藥品標籤上加蓋「保險醫
  療用藥,不得轉讓買賣」字樣後分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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