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承裝業受吊銷或註銷執照之處分,應於二十日內將登記執照及電匠之電
  匠工作證送繳主管機關,逾期未繳銷者,予以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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