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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管制挖掘道路工程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依代辦方式統一施工者,各管線機構應於工程發包前,按工程預算一次 將代辦費用撥交主辦工程單位,俟工程完工後,再行結算,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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