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非屬前條應申請銜接性試驗評估之藥品,得自行決定是否申請該試驗評估
;其決定不申請而逕辦理查驗登記,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有必要者
,仍應執行銜接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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