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為甲等以上者,其所聘用人
員未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之資格時,經報
主管機關核准,得列計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
活輔導人員之人力,並應於一年內取得專業資格。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
關許可後,得延長一次,期限為一年。
前項未具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資
格者,僅得於首次報准之機構內列計,於前項期限屆至仍未取得服務人員
資格者,不得再以前項條件列計原機構或其他機構人力;其列計人數,各
不得超過實際遴用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人員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未具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人員資格者,應在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人
員現場指導下提供服務。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實務上用人之需求,參考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第十二條之三規定,第一項明定評鑑為甲等以上兒少機構經報核准後
    ,得列計聘用未具資格之人員為人力,及前述人員取得專業資格之期
    限及延長期限之條件。
三、為確保符合資格者為主要照顧人力,第二項明定前項人員未於期限內
    取得資格,不得列計機構人力,及列計人數比例限制。
四、為確保服務品質,第三項明定未取得資格者,應在符合資格人員指導
    下提供服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