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下列保險業得由其總公司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
獨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
一、經金管會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之保險業。
二、經金管會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之外國保險業。
前項所稱保險業,指財產保險業、人身保險業及專業再保險業。
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專撥營業所用資金;其最低
金額由金管會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