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之國際保險業務如下:
一、辦理下列以外幣收付之保險業務:
    (一)要保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且
          被保險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之人身保險業務。
    (二)要保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且
          保險標的非屬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之財產保險業務。
二、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保險業以外幣收付之再保險業務。
三、對於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其他經
    主管機關核准以外幣收付之保險相關業務。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前項業務,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
但其總公司為財產保險業經金管會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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