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一般替代役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服勤單位得因勤務需要
,採例假日放假、輪流放假或累積放假方式實施。
一般替代役役男放假一日以連續二十四小時計。如因緊急勤務致停止或中
斷役男放假者,應補足其放假時數。
〔立法理由〕
為保障一般替代役役男之放假權益,期使役男有完整之放假時間,爰增訂
第二項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放假一日之時間係以連續二十四小時計算。
另規範役男因緊急勤務致停止或中斷放假者,應補足其放假時數,以資明
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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