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擬訂業務計畫。
  二、決定保證社員社之債務。
  三、聘任職員。
  四、處理社員社提出之問題。
  五、調解社員間糾紛。
  六、討論發展區域內合作事業之方法。
  七、處理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八、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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