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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各軍事單位旗並用時,按國防部旗、陸軍旗、海軍旗、空軍旗、後備旗、 憲兵旗、海軍陸戰隊旗,自右至左或自前至後之順序並列、持行或懸掛之 。
〔立法理由〕
刪除聯合後勤旗,理由同第五條說明一,並將「併列」修正為「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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