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營繕工程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營繕工程應確依核定工程計畫施工,不得任意變更。但發現具有嚴重影
  響工程結構安全狀況或因任務需求有所變更是,報經原核定單位核准後
  ,得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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