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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營繕工程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營繕工程應確依核定工程計畫施工,不得任意變更。但發現具有嚴重影 響工程結構安全狀況或因任務需求有所變更是,報經原核定單位核准後 ,得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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