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凡本類目及標準定有外銷標準者,如經貿易主管機關核准,以其所產製
  屬於獎勵類目之產品增加供應國內市場或供應其他生產事業加工後外銷
  或與其他廠商合作外銷或售與出口者輸出,得視同外銷。
  生產事業以自製屬於獎勵類目之產品,直接製造或加工之成品外銷者,
  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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