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查獲違反本法之交通工具,應責令該所有人或使用人,預繳稅款及罰鍰之
同額保證金,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未預繳保證金,或無法提供相當財產
擔保時,稽徵機關得代為保管該項交通工具號牌或行車執照,掣給保管收
據,俟繳清稅款及罰鍰後,再憑發還。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