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違章漏稅案件於登記掛號後,應即交由登記人員按收文先後順序編號,
  登入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
  前項登記簿,應按違章漏稅案件核定,申辯、補稅、移罰、裁定、抗告
  、罰鍰執行、罰鍰劃解及憑證發還等處理程序,分別記載,並得視業務
  之需要,另設違章人名索引卡,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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