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或拆卸、改裝,經有關機關核准報廢者,或依本
法規定出售或贈與者,應由管理機關於三個月內列表層轉財政部註銷產籍
。但涉及民事或刑事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