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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國有財產變動之列表層轉註銷產籍)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或拆卸、改裝,經有關機關核准報廢者,或依本 法規定出售或贈與者,應由管理機關於三個月內列表層轉財政部註銷產籍 。但涉及民事或刑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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