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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南社會教育館藝文研習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藝文研習活動指導教師之聘任除經本館甄選合格,且該任教班別已達開 班人數或符合開班條件者,由輔導組簽請館長核可後發給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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