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學校規模較
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準則所定教師員額編制,得視學生學習節數及教師授課節數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依第一項準則規定,在不超過全校
教師員額編制數一定比率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其所控留之員額經費
,應全數支用於改聘教學人力所需之相關費用。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符合現況,第一項增訂導師由教師兼任之規定,另配合修正條文第
二條主管機關及第七條學校簡稱,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四、審酌目前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每班教師員額編制係採每班固定教
師員額編制(每班分別為一點六五名及二點二名教師員額編制),如
欲反應教育現場教師員額編制需求,亦得從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及
「教師授課節數」方式,配置學校所需之教師員額,爰增訂第二項。
五、為符合教學現場課程師資需求,多元聘用師資來源,俾提升教學專業
成效。爰於第三項增加訂定彈性人力運用比率,俾確保教育現場師資
進用多元化,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就所轄學校需求予
以彈性改聘所需師資,控留員額經費應用於改聘之教學人力,俾符合
現場教學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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