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特殊教育學生潛能,各級學校對於特殊教育之教學應結合相關 資源,並得聘任具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 前項特殊專才者聘任之資格、方式、待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修正第二項,為使本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辦法內容及範圍明確 ,增列授權之內容及範圍包括特殊專才者聘任之資格、方式、待遇及 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