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
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
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款修正用詞。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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